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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受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委託辦理承攬運送業務,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得經營委託業務:
一、申請書(如附件六)。
二、代理合約副本。
三、委託人在其本國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之許可文件。
四、委託人之責任保險單影本。
五、委託人之提單或收貨憑證正本。
海運承攬運送業代理簽發提單或收貨憑證,與委託人就提單或收貨憑證所應負責任,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