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船務代理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其為分公司者,應依法辦妥分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備查:
一、申請書(附件四、附件五)。
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分公司經理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