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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船務代理業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九百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一百五十萬元。
外國籍船務代理業分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九百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