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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船務代理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一航次業務登記申請書(附件十二)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得代理:
一、臨時裝載大宗貨、卸貨者。
二、解體、修理、補給、訪問觀光及其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