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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河航行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輪船夜間航行,自日入起至日出止,應依左列規定,分別設置號燈:
一、各輪須於船頭桅杆及船艉,各懸一白色明燈;並於船之左舷設一紅色燈,右舷設一綠色燈,紅綠兩燈背面,各設矩式遮蔽器具,不使燈光互相映射後方。
二、輪船拖帶船隻時,於桅杆白燈下,加懸白燈二盞,高下相離約六英尺。每一拖船,須各於明顯之處,懸一白色明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