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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軍退除役士官兵轉業商船乙級船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海軍總司令部核發海軍退除役士官兵轉業商船乙級船員經歷證明書,應由
海軍總司令部按月列冊一式五份函送交通部,以便分別存轉備查 (冊式如
附件四) 。
(編 註:附件四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
七) 1833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