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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軍退除役士官兵轉業商船乙級船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海軍退除役士官兵曾在造船廠擔任修造工作,而志願轉業商船輪機部乙級
船員,須合左列各款規定:
一、經海軍造船廠技工訓練班結業者。
二、服務造船廠五年以上者。
三、合於本辦法第三條二、三、四各款之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