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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救生艇員訓練檢定及給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救生艇員適任證書由各港航政主管機關遵照本辦法之規定頒發之。證書格
式如附件。
(編 註:附件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七
) 1832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