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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船員訓練班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在本部交通研究所受訓學員之教學課程,由本班編製教材及課程作業,分
寄各學員,在各該輪船船長、輪機長督導下研習教材,並操作習題,習題
作成後,呈由船長、輪機長核簽,郵寄本班,核計平時成績,以十二個月
為一期,受訓期滿,平時作業成績及格者,得依船員管理規則之規定兼任
駕駛或輪機實習生一年;實習期滿,由各該輪船船長 輪機長加以考核,
簽證實習報告書 (另訂之) 送本班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