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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船員訓練班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華民國男性國民,年齡在五十歲以下,思想純正,體格健全,現任或曾
任二百總噸以上輪船駕駛部或輪機部乙級船員,積資滿三年以上,經航政
主管機關或服務輪船之船長簽證屬實者,得申請為本班學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