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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外國雇用人將僱用之船員改調他船或調用其他外國雇用人僱用之船員時,應取得該船員之同意,重新簽訂僱傭契約,由現僱用之外國雇用人於十五日內將新簽訂之僱傭契約併同船員資料名單報航政機關備查。但調用前後之外國雇用人相同者,其僱用年資不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