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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船員申請船員服務手冊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船員資格證明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發還。
三、國民身分證或相當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發還。
四、最近二年內二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二張。
五、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檢查合格,未逾二年有效期間之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
六、未成年者,法定代理人許可證明書。
船員服務手冊有效期間十年,時限屆滿前,應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船員在船服務未返國內港口者,應於其返回國內港口後七日內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