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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船舶船籍港變更,應先辦銷籍登記,並於登記證書上加註附記,發給登記簿謄(影印)本,註銷登記號數,並於標示部備註欄內註明登記截止。
船籍港變更,船舶轉入新船籍港,應為轉籍登記,將舊船籍港所給之登記簿謄(影印)本,移載於登記簿內,註明舊船籍港名及登記簿號數,並附記申請書應行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