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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依船舶登記法第二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內為回復登記時,應設回復登記簿,將原登記號數權利先後欄數、收件年、月、日、收件號數,各為相當之登記,並將回復登記事由附記於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