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氣墊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氣墊船機艙之消防設備規定如下:
一、應裝設有符合船舶設備規則消防設備編第二章第八節規定之自動火警警報與偵測系統。
二、應裝設有符合船舶設備規則消防設備編第二章第三節規定之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
三、前款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應能在機艙外船員經常接近之處操作。所採用之氣體為二氧化碳時,其容器應安裝於溫度不超過攝氏五十五度,且不致遭受衝擊與易於取卸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