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翼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水翼船乘客艙室除下列規定外,適用客船管理規則規定:
一、艙室淨高至少為一百八十二公分。但總噸位未滿五或事實上確有困難,經航政機關認為在緊急時對乘客逃生無礙者,得酌准減低。
二、乘客艙室之乘客定額超過五十人者,應至少具有二個逃生出口,其中之一得為艙口或窗口,其寬與高不得少於六十公分,並應有緊急逃生出口之顯明標識。
三、乘客坐椅之內緣寬度,總噸位未滿五者得減為四十公分。
四、總噸位未滿五,經航政機關認為在緊急時對乘客逃生無礙者,艙室內除正常之乘客坐椅外,得於通道旁設置摺疊式堅固坐椅。
五、各椅應適當裝設人員安全帶或相當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