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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翼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水翼船輪機定期查驗項目,依左列規定:
一、燃油艙櫃及連接於燃油艙櫃之燃油泵、燃油系統、過濾器等。
二、潤滑油艙及連接於滑油艙櫃之滑油系統、滑油泵、冷卻器、過濾器等。
三、必水系統。
四、安全及警報裝置。
五、電力系統。
(一)各項電力機械裝備、控制裝置及配電板應打開並測試斷路器,確認各項裝備之情況。
(二)電纜應儘可能加以查驗,對承接重要裝備部分,應予特別注意。
(三)電力裝備及其接頭之絕緣度,應予測試。
(四)經查驗後之各項電力裝備,應在工作情況下運轉經檢查人員認可。
六、各項液壓、電力及氣動控制系統,應在正常工作情況下施行查驗。
七、引擎之啟動裝置。
八、其他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查驗者。
九、經完成第一款至第八款之查驗後,全部輪機裝備,應在檢查人員監督下施行短時期之試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