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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8 條
載運液氯之槽櫃船或駁艙,於裝卸時及裝卸後應依左列規定:
一、依壓力差法裝卸時,應在槽櫃內液氯之限制壓力以下情況操作之。
二、依壓縮空氣法裝卸時,應使用經活性鋁氧化物或其他乾燥劑充分乾燥之空氣。
三、裝卸用之管路系統,應裝置金屬製之可撓接頭。
四、裝入時應先自槽櫃之裝入開關送進乾燥之空氣,並於槽櫃排出氯之濃度在百分之二○以下時裝入之。
五、裝載結束後,應確認槽櫃內氯之濃度在百分之八○以上。
六、裝卸結束時,應即將開關閉鎖,並使用氨水等檢查槽櫃之各部分,不使氯氣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