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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3 條
散裝之液氨、液氯、硫酸、鹽酸、苛性鈉以槽櫃船裝載或以配備有槽櫃駁船之槽櫃裝載者,除前條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焊接構造,比照壓力容器之標準,每平方公分所能承受之最低壓力分別為:
(一)液氨十八公斤以上。但經航政機關考慮液氨冷卻設備及槽櫃防熱設備之能力而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液氯二十公斤以上。
(三)硫酸、鹽酸或苛性鈉三點五公斤以上。
二、槽櫃內部裝設防波板。但經航政機關考慮該船所航行之航線而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槽櫃及其附屬品、管路裝置等所使用之材料,限制如下:
(一)載運液氨者,不得使用銅、銅合金、鋁及其他可能為氨所侵蝕之材料。
(二)載運鹽酸或稀硫酸者,應使用有耐酸性或其內面敷以橡膠等耐蝕處理後之鋼材。
四、槽櫃頂部附近設置圓孔,載運液氨者,其開關等裝置於圓孔之蓋上,蓋上應設置圍壁以確保開關之安全,並有適當設備,使自開關等洩漏之液氨排洩於海中。
五、管路之裝設應經航政機關或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以下簡稱驗船機構)認可,所有開關接頭等之數量應儘可能為最少。其裝置應使不致洩漏,載運液氯者應以常用最大壓力之二倍作水壓試驗合格;載運硫酸、鹽酸或苛性鈉者,其開關與接頭等,不得使用能與此等物質發生化學作用之潤滑油、潤滑劑及迫緊。
六、載運液氨或液氯槽櫃之頂部,至少裝置二個以上之彈簧式安全閥,其調整壓力應使於槽櫃限制壓力一點一倍以下時即可作用,並具有不使槽櫃內部壓力超過限制壓力一點一倍之安全能力。該閥應裝置於獨立之閥室內,並配有適當之廢氣管,管之開口端應突出於露天甲板上,並不致使其他物品遭受損害。
七、載運腐蝕性物質之槽櫃,除為測定槽櫃內之壓力而裝有壓力計,得僅設置開關外,應裝設安全裝置,該裝置並應與彎曲成鵝首型之空氣管連接,管之開口端應突出於露天甲板上,並不致使其他物品遭受損害。
八、前款規定之安全裝置,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外,其調整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下即能發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