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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危險品包裝,應經施行左列性能試驗合格:
一、氣壓試驗:試驗洩漏,使用低壓;試驗高蒸氣壓之液體,使用較高壓力。
二、墜落試驗。
三、靜負荷或堆積試驗。
四、濕度及溫度試驗。
五、噴水試驗。
六、穿孔試驗。
七、容器為木桶者,其桶箍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