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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4 條
船舶裝載危險品,除依其性質有特別規定外,其隔離方法如下:
一、遠離:指不同類之危險品得在同一船艙、艙區或甲板上裝載。但應有效隔離,當發生意外事情時,不致相互作用而生危險。
二、隔開:指不同類危險品於甲板下不同之船艙或艙區內裝載。如甲板非防火及防水者,僅間隔以艙壁得認係縱向隔開,在甲板上裝載者,隔開即指遠離。
三、全艙隔開:指垂直或水平隔開,如甲板非防火及防水者,僅間隔以整個艙區得認係縱向隔開。在甲板上裝載者,全艙隔開即指隔開適當之距離。
四、縱向全艙隔開:指不僅垂直隔開並應水平隔開,在甲板上裝載者,即指隔開適當之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