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0 條
棉花之裝載方法,應依左列規定:
一、裝載棉花之場所,應於裝載前予以清掃。
二、於曾經裝載油性貨物之場所裝載棉花時,應先清除其油質。
三、於油漆後之場所裝載棉花時,應俟油漆充分乾燥後,始得裝載。
四、通至棉花裝載場所之甲板間艙口,應予閉鎖後覆蓋之,並應予適當之防護。
五、裝載棉花之艙口,如暫停裝卸時,船長應派員瞭望以防火災。
六、裝載棉花場所之通風筒開口,應裝有細孔之金屬網。
七、將棉花裝載於與鍋爐艙或機艙鄰接之船艙或艙區內時,其與機艙之艙壁應保持五○公釐以上之距離;其與鍋爐艙之艙壁應保持一五○公釐以上之距離,並應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
八、裝載棉花之船艙壁之露天甲板艙口,應全部閉鎖,必要時應覆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