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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8 條
將裝有壓縮氣體之容器裝載於船舶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應將容器妥為固定,不使其發生移動、傾倒、衝撞或摩擦。
二、不得使其與船體鋼材部分接觸。
三、不得將重物裝載於其上層。
四、應與起居艙室保持適當之距離,並不致有煙火或熱氣之危險。
五、不得裝載於煤庫、煤艙或其直上之甲板上。
六、不得使用管路裝置裝卸。
七、不得使日光直射,以防高熱引起爆炸。
八、第六十條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