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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6 條
船舶火藥庫裝載有爆炸物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火藥庫應採適當措施,使危險品在航行中不致受鋼材、機械或其他重物之損傷。
二、與火庫鄰接之船艙、艙區及火藥庫船艙或艙區直上之甲板部分,不得裝載易燃液體、氧化劑、易燃固體及遇水或空氣能放出易燃氣體之易燃固體或物質。
三、火藥庫之船艙或艙區內,不得裝載毒性物質,放射性物質或雜項危險物質。
四、火藥庫之船艙或艙區及其直上之甲板部分,不得裝載腐蝕性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