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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具有嚴重危險之爆炸物,均應置於火藥庫內,並應與雷管及導爆索隔離。
在航行中,該庫應嚴予閉鎖。船舶火藥庫之設置由航政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