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裝卸爆炸物之船舶,與裝卸碼頭之岸壁或與其他船舶間有高度之差距時,或依前條第六款規定辦理有困難時,得使用裝卸機械。但應依左列規定:
一、每次操作之重量不得超過一、一二五公斤。
二、應使用籠子、繩網及墊板。
三、不得於爆炸物上有過度之負荷或不穩妥之裝載。
四、應輕緩吊卸於柔軟墊子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