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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危險品甲板上裝載,應以左列情況為限:
一、需能經常監視。
二、易於接近察看。
三、不受天氣及海水之影響。
四、確有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發生高度毒性氣體,或對船舶有不易察覺之腐蝕作用之危險。
五、堆置於甲板上所占之面積,不得超過露天甲板百分之五○。
六、不妨礙消防栓、測深管之使用,並保持通路暢通無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