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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危險品在船舶之各種裝載,規定如下:
一、甲板上裝載:指裝載於露天甲板上。但不包括甲板上覆蓋裝載。
二、甲板上覆蓋裝載:指於露天甲板上之覆蓋裝載。
三、甲板上室內裝載:指裝載於敞露之船艛、甲板室或類似之場所。
四、艙口箱裝載:指裝載於艙口圍以無開口之鋼製圍壁,或雖有開口但有設備可使開口完全閉鎖,其底部具有不燃性之艙口閉鎖設備之艙口箱。
五、甲板間裝載:指裝載於最上層全通甲板與其直下甲板間之場所。
六、甲板間容易接近裝載:指容易接近裝載場所之甲板間裝載。但不包括裝載於木質艙口蓋板上者。
七、艙內裝載:指裝載於最上層全通甲板下通風良好之場所。但不包括甲板間裝載。
八、艙內上層裝載:指不裝載於艙內下層之艙內裝載。
九、艙內熱氣隔離裝載:指裝載於艙內無熱氣之虞之場所。
十、液體船裝載:指以液體貨物專用船構成船體一部分之艙區,裝載散裝之危險液體貨物。
十一、槽櫃船裝載:指以一種散裝貨物專用船不構成船體一部分之槽櫃,裝載散裝之危險品。但裝載於露天甲板或駁船上者除外。
十二、駁船裝載:指裝載於非動力之駁運船舶。
十三、貨櫃裝載:指裝載於一立方公尺以上之容器內者,該容器之強度及構造應能耐反覆之使用,並裝有便於機械裝卸及固定於船上所需之裝置。
十四、液體或氣體貨櫃裝載:指裝載於專供運送液體或氣體之液體或氣體貨櫃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