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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 條
充氣救生衣之構造,除前條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一、至少應具兩個分隔之氣室。
二、浸水後能自動充氣者,應具備單一手動即能充氣之設施,其設施並能以口充氣。
三、有一充氣室浮力未充氣時,須能符合前條附件乙之十七第二點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
四、以自動機械方式充氣後,應符合前條附件乙之十七第二點第五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