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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規則所稱各種航線之定義如左:
一、國際航線:指船舶航行於我國港口與外國港口間,或外國各港口間之航線,而不屬於短程國際航線者。
二、短程國際航線:指船舶航行於某一國際航線上,其距離可供乘客與船員安全著陸之港口或地點不逾二百浬;自離開本國發航港至外國目的港或自外國發航港至本國目的港,或兩外國目的港間,其距離不逾六百浬者。
三、外海航線:指船舶航行於本國外海、沿海或附屬島嶼間之航線,而不屬於沿海航線者。
四、沿海航線:指船舶航行於本國沿海或附屬島嶼間之航線,其距離海岸不逾三十浬者。
五、內水航線:指船舶航行於本國江河湖泊以及其他內陸水道或港區內之航線,而不屬於短程內水航線者。
六、短程內水航線:指船舶航行於某一核定之內水航線上,其航程自最初發航港至最後目的港不逾一百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