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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8 條
船舶得依下列規定豁免或寬減其應設置之船舶無線電臺:
一、船隊以船團或對船方式作業或航行時,各船間已裝有無線電對講機可相互聯絡者,得僅在主船設置無線電臺。
二、僅於內水或沿海航線作業之無動力及無適當艙室可供裝設無線電臺設備之工作船舶,航行中有已裝設無線電臺之動力拖駁船共同組合作業者,得豁免設置船舶無線電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