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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5-4 條
固定式船、筏、艇間用雙向特高頻無線電話之性能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第二百六十五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二規定。
二、應包括發射機、接收機、天線、及裝設通話按鈕之麥克風與擴音器。
三、能承受救生艇筏可能發生之撞擊及震動。
四、設計成易於安裝於救生艇筏中。
五、配有手持聽筒時,該揚聲器手動音量控制裝置不應影響手持聽筒之音量輸出。
六、電源得與設備成一整體或在設備之外部。
七、雙向無線電話設備得配備原電池或充電電池。
八、當使用充電電池時,應有適當之安排以確保蓄電設備隨時可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