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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5-13 條
海事安全資訊接收設備,依船舶航行之海域為航行警告電傳業務海域、非航行警告電傳業務海域及高頻海事安全資訊業務海域,分類如下:
一、航行警告電傳接收機。
二、國際行動衛星強化群呼接收設備。
三、高頻海事安全資訊接收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