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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1 條
磁羅經之裝置,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合理可行之狀況下應安裝於船舶之縱向中心線上。羅經艏刻線所指之艏向,其精確度應在正負零點五度角以內。
二、標準羅經之裝置,應以在測量天體或水平方位時,其視線以無阻擋為原則。操舵羅經則以舵工在主操舵位置能清晰可讀為原則。
三、磁羅經之裝置應遠離磁性物質,並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同意。
四、操舵羅經與屬於船體結構部分磁性物質之最小距離。除船上僅裝置一具操舵羅經外,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同意。
五、磁羅經與其他電力或磁性裝備間之距離,至少與該裝備之特定安全距離相等。
六、磁羅經裝於船上後應經調整,其殘餘自差表或曲線應置於羅經附近隨時可供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