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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9 條
電子航行儀器之操作、電力供應、對周圍環境狀況之耐久力、抵抗力及干擾等,應符合左列之一般規定:
一、操作
(一)所有控鈕之大小與位置易於操作、識別及作正常之調整。
(二)具有充分適當之照明及調整明暗之設施,能於任何時刻辨認各控鈕並測讀該儀器所顯示者。
二、電力供應
(一)在所裝置船舶正常預期之電力供應變化情況下,該儀器能依其相關之規定連續操作。
(二)具有有效之方法,以保護該儀器避免瞬間電流與電壓之超過,及偶發性之反極性供電。
(三)其操作係由一個以上電源供電者,具有可迅速自一電源轉接至另一電源供電之裝置。
三、對周圍環境狀況之耐久力及抵抗力
在所裝置船舶預期可能發生之海象、震動、濕度及溫度變化情況下,該儀器應能連續操作。
四、干擾
(一)具有合理可行之措施以消除或遏阻該儀器與船上其他裝備間之電磁干擾。
(二)具有措施以限制船上所有各裝備組所生之噪音,不致影響船舶對安全所需音響之收聽。
(三)該儀器上應標示各裝備組之安裝位置距標準磁羅經或操舵磁羅經間之最小安全距離。
五、其他
(一)其構造與安裝易於接近實施檢查與保養。並能避免觸及其內部之危險電壓部分。
(二)具有有效操作及維護之說明書。
(三)製造廠名、型式及編號應於該儀器外部標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