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4 條
油水分界面偵測器在船上之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依照製造者之規範說明書安裝使用。
二、永久裝置之位置,或供輕便偵測器作業之出入通道位置,應考慮艙櫃內部結構及船舶合理之運動情況選定之。
三、永久裝置系統之控制與顯示器,應裝置於貨油控制室或其他類似之位置。
四、永久固定或輕便探測器之安裝佈置與使用,應能符合有關操作安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