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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1 條
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在船上之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該系統之警報指示器,應儘可能裝置於貨油控制室及其他需要立即注意與採取行動之地點。
二、除准許之人工操作系統外,該系統之設計應無打開排洩至舷外之閥,但該偵測系統在正常操作狀況,其取樣點業已連接至該偵測系統者,不在此限。
三、該系統之設計裝置應使排洩口及取樣點之數量減至最少,同時其佈置應使在同一時間僅能由一取樣點排洩。
四、為同時排洩之目的,具有一條以上之管路者,其每一排洩管路應裝有一個油含量計及一個流量計。所有儀表並應連接至同一之計算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