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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7 條
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之取樣系統,其取樣點之佈置應使有關之試樣能由所有用以排洩之排出口取得,位於向舷外排洩管路上之取樣試體,及自該試體連接至油含量計之管路系統,應依左列規定:
一、管路及試體應採用耐蝕及耐油之材料為之。
二、該系統通至每一試體之鄰近應裝有停止閥,如該試體係裝於貨油管路上者,在該試樣管路上應串聯裝置兩個停止閥。
三、取樣試體之佈置應使易於收回,並應儘可能位於排洩管路易於接近之垂直部分。如取樣點必需裝置於水平部分時,應予注意使能獲得代表性之試樣。取樣之試體通常應突入管內達管路內徑之四分之一。
四、應具有以規定之水沖洗裝置或其他代用之方法以清潔試體及管路系統。試體及管路之設計應使其為油、油性殘留物及其他物質阻塞之可能性減至最低程度。
五、流體在管路中之流速,在考慮管路之長度後,其自變更抽排混合液至量計讀數之反應時間,不應超過四○秒。
六、轉流至污油艙任何點之取樣試體,其位置應依在再循環方式中有關油性之水取樣之需要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