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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3 條
油含量計之試驗應依下列規定:
一、用以量計大範圍之油含量計,其讀數應保持正負百萬分之十以內或在各次試驗中試驗樣品實際含油量之正負百分之二十以內,二者中以較大者為準之範圍內。其試驗設施及油含量之測定方法應經核定,其試驗之程序如下:
(一)校準試驗:依製造廠商之說明校準歸零後,以濃度分別為百萬分之零、十五、五十、一百,甚至達油含量計最大刻度範圍以上之阿拉伯輕原油為試樣試驗之。全部試驗之結果應繪成校準曲線,各種濃度之試驗時間應持續達十五分鐘,在各種濃度試驗之末,並應以不含油之水連續流過十五分鐘並記錄其讀數。試驗程序中需證明其重歸零或重校準者,應予記錄之。
(二)各種原油污染試驗:利用前目試驗之校準數,再分別以濃度百萬分之十五、百萬分之一百及該量計最大全刻度百分之九十之撒哈拉滲合油、阿拉伯輕原油、奈及利亞中原油、巴哈魅羅十七號原油、敏那斯原油及殘留燃料油為試樣進行試驗之。每一試驗之末,應以不含油之水連續流過,並記錄其零位。在一試驗與另一試驗之間其計需要歸零,校準或清潔時,此一事實及校準或清潔之時間應予記錄之。規定之油無法獲得時,得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核可,以具有同等特性之其他油料代替。
(三)各種油品污染試驗:油含量計經認定適於量計油品時,應分別以下列油品並依前款之程序試驗記錄之:
1.汽車用普通級加鉛汽油。
2.汽車用不加鉛汽油。
3.煤油。
4.輕柴油或二號燃料油。
(四)反應時間試驗:完成前二目規定之試驗後,油含量計續以不含油之水連續流過,並使為零位。於噴入百萬分之一百之阿拉伯輕原油,記錄下列之反應時間:
1.最初可查覺讀數之間。
2.讀數達百萬分之六十三之反應時間。
3.讀數達百萬分之九十之時間。
4.讀數達百萬分之一百或最大穩定讀數時之時間,並將最大讀數予以記錄。
在昇值試驗後,停止噴油並記錄下列反應時間:
1.最初可查覺最大讀數降落之時間。
2.讀數降至百萬分之三十七之反應時間。
3.讀數降至百萬分之十之時間。
4.讀數降至零或最小穩定讀數之時間,並將最小讀數予以記錄。求昇值至百萬分之六十三及降值至百萬分之三十七兩時間之平均值即得油含量計之反應時間。
(五)油污及校準變換試驗:先以不含油之水連續流過油含量計,於打開高速之試樣油泵,使水中含百分之十之阿拉伯輕原油流過一分鐘後再關閉。再以不含油之水連續流過,然後關閉水流並使百分之一百純阿拉伯輕原油流過一分鐘後關閉,再恢復不含油之水流。在以濃度百分之十之油及以純油試驗之時,應將下列反應時間分別予以記錄。在完成上述兩種油污試驗後,再導入百萬分之一百之阿拉伯輕原油混合液,並記錄任何校準之變動。進行油污試驗時,應注意試驗設備之設計,能確使試驗之結果不致因該油含量計以外試驗管路之污損而降低,且油含量計應能在最短之時間內以清水沖洗清潔。
1.最初可查覺之反應。
2.百萬分之一百。
3.超過最高刻度。
4.返回最高刻度。
5.返回百萬分之一百。
6.返至零位或最低穩定讀數。
7.在油污試驗後為使讀數歸零,需要拆解或沖洗者,其拆解、沖洗與重校準所需時間亦應記錄。
(六)污染物試驗:以百萬分之五百之阿拉伯輕原油為試樣連續流過油含量計,於分別加入下列規定濃度之污染物,並將讀數之變動記錄:
1.使用海水試驗時,加入淡水。
2.以自來水加百分之六普通鹽後所得之非常鹹水。
3.不容之浮游固體,約百萬分之一百,由空氣清潔器試驗灰塵至如附件六規格。
(七)油微粒大小試驗:以百萬分之一百之阿拉伯輕原油為試樣連續流過油含量計,利用高剪力泵在不同之速度下運轉並關閉之,以供給油含量計一定大小範圍之油微粒,其油微粒能使油含量計讀數變動者,應予記錄之。
(八)溫度試驗:以百萬分之一百之阿拉伯輕原油為試樣連續流過油含量計,並使水溫保持於攝氏十度及六十五度試驗之。製造規範所定之最高溫度低於攝氏六十五度時,應以最高溫度試驗校準之,並應予記錄,其他影響該計讀數之水溫亦應記錄之。
(九)試樣壓力或流量試驗:以百萬分之一百之阿拉伯輕原油為試樣連續流過油含量計,試樣之壓力或流量應自正常之一半逐漸調高至正常及正常之兩倍進行試驗之,在試驗中應將壓力或流量為正常之一半及兩倍時影響其油含量計讀數之任何變動記錄之。油含量計附有流量或壓力調整器,或其設計係將流出物排洩入圍閉之壓力池內時,本目規定之試驗得予修正之。油含量計裝有低流量自動關閉裝置時,其應先以百萬分之一百之阿拉伯輕原油為試樣連續流過,除將水及油噴射泵關閉外,不作其他之變動,並保持該油含量計於運用時之狀況,俟乾燥八小時後,再打開水及油噴射泵,並調於百萬分之一百,將噴射泵關閉前與開啟後油含量計之讀數及其損壞之狀況記錄之。
(十)多種動力供應變化試驗:以百萬分之一百之阿拉伯輕原油為試樣連續流過油含量計,將供應油含量計動力之電壓調升至設計電壓百分之一百一十,試驗一小時後再將電壓降為設計電壓百分之九十,並繼續試驗一小時,在動力電壓變化狀況下對油含量計操作性能所生之影響應予記錄之。油含量計之動力供應除電力外,需要多種動力者,應以此等動力設計狀況之百分之一百一十及百分之九十分別試驗之。
(十一)校準及歸零試驗:將油含量計校準歸零後,以百萬分之一百之阿拉伯輕原油為試樣流經油含量計八小時,校準數有任何偏差應予記錄之。油試驗後,再以不含油之水流過,在任何時機零位有偏離時,亦應記錄。
(十二)停用試驗:在完成本款各目規定之試驗後,關閉油含量計並停止作用一星期。再依製造廠之說明啟動,並依說明進行暖機及校準程序後,以百萬分之一百之阿拉伯輕原油為試樣操作一小時,繼以不含油之水操作一小時,其交換操作達八小時,將零位及間距之偏離狀況記錄之。依製造廠商說明所實施暖機及校準所耗之時間亦應記錄。
二、試驗之取樣佈置應能在所有之操作狀況下及操作於各種之含油比例下,獲得代表性之均質。所取之試樣應自流經油含量計之全部流體內獲得。事實上有困難時,得使用如附件七之取樣佈置。但對試驗過程之此一階級段及結果判定之正確性應予特別之注意。
三、在進行不同之試驗時,油含量計之反應時間應予檢查,並應注意警報系統是否在超過預定之時機發出適當之警報。
四、用於在含油量百萬分之十五發出警報之油含量計,應依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九目至第十二目規定方法實施校準試驗、試樣壓力或流量試驗、各種動力供應變化試驗、校準及歸零試驗、停用試驗。但所採用之含油試樣不論其濃度是否達百萬分之一百,均以濃度為百萬分之十五之輕餾燃油代之。至校準曲線得免之。同時反應之時間亦改指在供應油含量計之液體由清水變為含油超過百萬分之十五之水後,其含量計於百萬分之十五時發出警報信號之時間。
五、用以偵測 水之油含量計,依第一款各目所實施之各項試驗修正如下:
(一)第二目各種原油污染試驗及第三目各種污染試驗所用之油應改以下列之油試驗:
1.相對密度在溫度攝氏十五度時約為零點九四,黏度在攝氏三十七點八度時不低於二百二十百分史之燃料油。
2.相對密度在溫度攝氏十五度時約為零點八三之輕餾燃料油。
(二)第一目、第二目、第四目至第六目及第九目至第十二目所用之油應改採重燃料油試驗。
(三)第二目之試驗應改採輕餾燃料油重複試驗。
(四)第六目試驗之油含量應改為百萬分之八十,其污染物之不溶浮游固體應改為百萬分之二十。
(五)試驗之溫度範圍應在船舶正常操作之攝氏十度至三十度之間。
六、應備有油含量計之有關說明及試驗佈置圖。
七、應依國際海事組織規定格式,以公制單位作成報告,並附油含量計型式試驗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