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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1-1 條
本編適用下列船長二十四公尺以上或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
一、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不含)之後安放龍骨者;無安放龍骨日者,以該船建造裝配達五十公噸或所有結構材料總估算數的百分之一,取其少者為適用基準日。
二、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不含)之後經漁政機關核定為居住設備重大改建者。
三、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不含)之後輸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