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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5 條
臥室床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一船員均應有其個人之床舖。但航行沿海航線之船舶,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船員無住宿於船上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二、床舖不應超過二層,沿艙壁安放,壁上裝有舷窗者,僅得設置單層床。
三、床舖內緣之尺寸,長不得少於一百九十八公分,寬不得少於八十公分。
四、兩床併排緊靠者,以上下床舖時勿跨越另一床舖為限,兩床中間需設置至少高出床面四十五公分之隔板。
五、雙層床舖之下舖距地面不得少於三十公分;上舖之底面距下舖之底面及距頂部甲板之距離均不得少於七十六公分。
六、床架及床板採用堅實、平滑、不易腐朽或潛藏昆蟲之材料為之,床架採用管狀框架結構者。管口需全部密封,並不得有鑽孔或昆蟲易於潛藏之結構。
七、床舖應裝彈簧或彈簧墊,並於其上加裝床墊。床墊不得以草類或其他易於潛藏昆蟲之材料填塞。
八、雙層床上舖彈簧底之下應設置木板、帆布或其他適當材料製之底墊以防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