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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2 條
起居艙空間之構造,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四周之圍壁及頂部之甲板為船殼板或無敷蓋之露天甲板者,以適當防熱材料遮護之。
二、防火結構符合船舶防火構造之規定。
三、直接與廚房、主輔機艙、機艙圍壁及其他產熱處所鄰接或位於其上者,以經核准之絕緣材料隔絕之。
四、內壁以不致潛藏昆蟲之材料構造,內舷板或嵌板採用表面易於保持清潔之材料,並不得採用易於潛藏昆蟲之結構方式。
五、甲板覆蓋物採用之材料及構造方式以經核准表面不透濕並易於保持清潔者。房間地面之甲板敷料,其邊緣之連接處使成弧形以免發生裂縫。
六、臥室或餐廳內部四周之圍壁及頂部甲板,漆以色彩鮮明之油漆或其他易於保持清潔之材料,並不得使用石灰粉刷。
七、設有適當之排水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