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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3 條
第十四級船消防設備之配備,規定如下:
一、消防泵及消防栓
(一)船舶航行國際航線或外海航線者,適用第九級船規定。
(二)船舶航行沿海或內水航線者,適用第十級船規定。
二、軟管及噴嘴
(一)船舶總噸位一千以上者,適用第七級船規定。
(二)船舶總噸位未滿一千者,適用第十級船規定。
三、起居艙及服務空間內輕便滅火器之分配及裝置,適用第七級船規定。但最少數量如下:
(一)船舶總噸位一千以上者,航行國際、外海航線或其他航線,至少應備輕便滅火器五個。
(二)船舶總噸位五百以上未滿一千者,航行國際或外海航線至少應備輕便滅火器四個,其他航線至少三個。
(三)船舶總噸位八十以上未滿五百者,航行國際或外海航線至少應備輕便滅火器三個,其他航線二個。
(四)船舶總噸位未滿八十者,航行國際或外海航線至少應備輕便滅火器二個,其他航線一個。
四、鍋爐間之滅火裝置,適用第十級船規定。
五、內燃機機艙之滅火裝置
(一)船舶總噸位在一千以上者,適用第七級船規定。
(二)船舶總噸位在八十以上未滿一千者,每一內燃機機艙內最少應備輕便泡沫或適於撲滅油火之滅火器之數量規定如下:
1.總噸位五百以上未滿一千者,至少應備輕便滅火器三個。
2.總噸位滿八十以上未滿五百者,至少應備輕便滅火器二個。
3.總噸位未滿八十者,至少應備輕便滅火器一個。
六、消防員之裝具及消防用具
(一)船舶總噸位一千以上者,至少備有消防員裝具一套,包括呼吸器一個,安全燈一盞及太平斧一把。
(二)船舶總噸位八十以上未滿一千者,至少備有太平斧一把。
(三)船舶總噸位八十以上未滿一百五十者,至少備有太平桶四個、水杓二把,總噸位未滿八十者,太平桶之最少數量得減為三個。並均得以輕便滅火器一個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