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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2 條
機艙用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能產生適於撲滅油火之泡沫。
二、應具有永久性管路系統及控制閥及旋塞,有效分送泡沫至適當噴口之設備,並在防護空間內易於發生火災處具有固定噴灑器有效分配泡沫之裝置。
三、應能噴出足量之泡沫,灑佈於任何艙區燃油易於流佈之最大面積上,其厚度應至少為一五公分,機艙內應於三分鐘內噴出足量泡沫。
四、控制設施應操作簡單,能在防護艙區外易於接近之一處或多處控制之,其通路不致因起火而立即阻隔。
五、泡沫之膨脹比不得超過一二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