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裝載具有毒性、腐蝕和窒息危險性之散裝固體貨物,應注意人身防護以及在裝卸載前後採取必要之特別預防措施。
進入船上封閉處所前,應採取安全防護程序。
載運易散發有毒氣體、易燃氣體及易造成貨物處所缺氧之貨物,應配備可測量貨物處所內特定氣體或氧氣濃度之儀器及其詳細之使用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