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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為減少部分裝載艙間之傾側力矩而採用捆紮或綁縛之方法者,應依下列方法穩固之:
一、穀面應整平至中央稍高之狀況,再於穀面敷蓋粗麻布、帆布或其他相當之隔離布。
二、隔離布或帆布應彼此搭疊一點八公尺。
三、以兩層約厚二十五毫米寬一百五十毫米至三百毫米之實心木板壓舖於其上,底層木板應橫向舖敷,上層木板應縱向舖敷,兩層木板彼此之間並應以釘釘牢;或以厚五十毫米之實心木板一層縱向舖敷,其下舖以厚五十毫米寬不少於一百五十毫米之底層承座,彼此釘合,以代替上述之兩層二十五毫米厚板。但底層承座應延伸達艙之全寬,其間距不得大於二點四公尺。其他裝置材料與上述方法具有同等效能,經簽發適載文件之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同意者,得准採用之。
四、縛索得採用下列任一材料為之:
(一)綱纜:直徑十九毫米或相當者。
(二)雙層鋼條:寬五十毫米,厚一點三毫米,其斷裂負荷至少為四萬九千牛頓者。
(三)鏈條:與前二目具有同等強度者。縛索之繫縛應以三十二毫米之鬆緊螺旋扣拉緊。使用雙層鋼條時,三十二毫米之鬆緊螺旋扣得以附有鎖桿之紋車拉緊器代替之;自安裝時應有合適之套筒板手備用。雙層鋼條兩端應至少以三只封夾繫緊。使用鋼纜時,縛索兩端之眼環至少應使用四只索夾繫緊。
五、裝載完成前,縛索應以二十五毫米之接環或同等強度之梁夾,確實連接於肋骨上,其連接點應位於預定穀面下約四百五十毫米處。
六、縛索與縛索之間距不應大於二點四公尺,每一縛索應以釘釘於縱向木板頂上之承座支撐之。承座並應以厚二十五毫米以上,寬一百五十毫米以上之木材或同等材料為之,並應延伸達艙間之全寬。
七、航行中,捆縛之情況應定期檢查,必要時並應予緊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