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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計算已平艙滿載艙間假定體積傾側力矩之一般原則如下:
一、穀面移動形式與艙間之橫截面有關者,其合計傾側力矩乘以長度即得艙間部分之總力矩。
二、穀類移動所生之假定橫向傾側力矩,係穀類自高舷邊移至舷邊後空隙形狀與位置改變至最後之結果。
三、移動後所成之穀面傾側角應假定係與水平成十五度角。
四、計算縱向構材形成最大空隙面積時,任何凸緣或面材等之水平面影響應不計。
五、最後空隙之總面積應與最初之總面積相等。
六、不連續之縱隔板應認定其全長上有效。
七、穀密之縱向結構材其全深應視為有效。當其作用係為減少因穀類移動而產生之不利效應而設時,則應依第十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