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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為證明裝載散裝穀類之船舶,已符合第十二條規定之穩度基準,其穩度之計算應依下列假定:
一、已平艙滿載艙間內貨物之重心係在全部貨艙間之體積中心上。但已平艙滿載艙間內貨物之垂向重心位置,經簽發適載文件之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同意應將甲板下假定空隙之影響列入計算時,必須依下列公式增加由於穀類橫移之假定傾側力矩,以補償穀面垂向移動所生之不利影響:
總傾側力矩=1.06× 計算所得之橫向傾側力矩。
二、已平艙滿載艙間內貨物之重量,在任何狀況下,應以全部載貨艙間之體積除以積載因數。
三、未平艙滿載貨艙內貨物之重心係在全部貨艙空間之體積中心上,而無需考量其空隙。在任何狀況下,貨物之重量應依前條第二款或第四款假定所得之貨物體積除以積載因數計算之。
四、部分裝載艙間內應依下列公式將穀面垂向移動之不利影響列入計算:
總傾側力矩=1.12× 計算所得之橫向傾側力矩。
任何其他同等有效之方法得准予採用以達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補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