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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驗船機構監督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國驗船機構執行交通部委託辦理檢驗事項時,應派持有交通部發給執業
證書之專任驗船師主持,並簽發有效期限未滿五個月之各項證書,或在原
持有之各項證書上簽署證明之。但在國外未派有專任驗船師地區,得由非
專任驗船師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