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驗船機構監督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經交通部認可之國際驗船機構,依第四條規定辦理本國船舶檢查、檢驗或
丈量,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應撤銷其認可。
一、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者。
二、怠忽業務或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者。